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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四)皮革及其制品企业。

  1.废水处理。

  (1)废水应采用二级生化方式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2)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必须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3)车间地面要经防渗处理,不得渗漏、外溢。

  (4)皮革企业(园区)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废气处理。

  (1)使用锅炉的,锅炉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装置,废气排放须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相应标准。

  (2)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必须达到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或取缔。

  3.废渣处理。

  (1)配套污泥压滤机对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压滤后处置。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生产中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

  (五)电镀企业。

  1.废水处理。

  (1)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应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

  (2)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3)电镀废水处理工艺应严格按照《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选取。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应采用碱性氯化、电解或臭氧氧化等方法等进行破氰预处理。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先将六价铬还原为三价铬后,再中和沉淀去除。含镍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等技术。含锌废水宜采用化学沉淀技术,严格控制pH值的范围。含金属络合物废水需经过破络沉淀预处理。COD、石油类、总磷、氨氮与总氮等污染物,宜采用生物处理达标后排放。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宜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膜处理等技术。

  (4)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应安装流量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5)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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