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条件的排放口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生产企业。
1.废水处理。
(1)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过程中,涂板工序、化成工序以及电池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
(2)废弃的化成液及清洗极片的废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硫酸,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生产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4)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毫米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取水点须安装于废水储存池内。
2.废气处理。
(1)在铅粉制造、合金配制、板栅铸造、和膏、极板分离及装配等工序产生的含铅烟、铅尘,都应设有单独的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其中,铅粉制造设备球磨机应该设铅粉收集和除尘器二级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2)在化成等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必须进行收集,安装硫酸雾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使用锅炉生产的企业,需对锅炉产生的废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废渣处理。
(1)企业内包括铅泥(含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活性炭等含铅固废必须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管理,做好防渗、防泄露以及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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