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建设规范排污口,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八)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九)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一个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毫米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应安装流量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取水点须安装于废水储存池内。
(7)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有条件的企业应加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