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 号)要求,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行业领先、低耗能、低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
4.对列入整治的铅酸蓄电池、皮革、电镀等企业限期搬迁入工业园区。
5.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制定可行方案,引导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或搬迁改造。按照方案限期不能完成的,坚决予以淘汰。
(二)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对重点监控企业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进行实时监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环境监测信息。对重点防控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土壤、底泥等开展定期监测。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督促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由市环保局为召集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供电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局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的整治行动。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局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和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把整治行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健全机制,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落实经费,迅速全面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联动。
各级环保、发改、工信、监察、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监、安监和电力监管等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在项目立项、生产许可、建设用地、水资源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用电等方面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督办责任。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对现场检查、排查资料会审、整改督办、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审核签字确认。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将所有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和违法问题查处任务按管理权限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专人督办,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现场督办记录。要坚持实行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局际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