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计划
需要编制规划的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在本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上报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初审,组织前期协调工作并上报分管区长,形成初步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由区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规划编制任务纳入年度目标。对于后续增加的规划编制任务,可制定规划编制补充计划并经区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在区规划委员会审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补充计划的同时,一并审议规划编制经费额度。具体操作中规划编制经费额度发生变化的,由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
三、委托形式
重要地区的规划编制应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编制资质、有一定知名度、相关从业经验丰富、业界评价较好的境内规划设计单位或知名度较高的境外咨询公司(因按照我国目前行业管理规定,境外公司不评定资质)。
各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确定规划委托方式、备选单位和时间节点等,上报区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经费标准
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等相关收费标准,同时结合规划编制的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设计单位的资质水平等因素,尽量减少支出,综合确定规划编制经费额度。具体的经费额度应以经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和规划工作方案为准。
五、评价方式
(一)初步方案(或中间成果)评审会
在规划编制初步方案(或中间成果)完成后,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初步方案(或中间成果)评审会,相关部门参加,视情况可邀请专家参加。(中间成果一般指非法定规划)
(二)报审稿(或草案、终期成果)评审会
在规划编制报审稿(或草案、终期成果)完成后,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报审稿(或草案、终期成果)评审会,相关部门参加,应当邀请专家参加。(终期成果一般指非法定规划)
(三)专家咨询会
对于重大规划或编制难度较大的规划,规委会办公室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相关专家出谋划策,指导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