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规划委员会《青浦区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区政府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浦区规划编制办法
随着青浦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规划体系不断完善,规划编制范围也不断拓展。为了依法履行规划编制职责,规范规划编制委托、评价机制和程序,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升规划编制质量,更好地服务青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编制职责
全区和特定区域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等由区发改委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同参与。(其中特定区域,其所在地政府或区属公司作为联合编制主体)
全区和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其中特定区域,其所在地政府或区属公司作为联合编制主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区属公司或所在地政府联合作为组织编制主体;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区属公司或所在地政府联合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城市设计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区属公司或所在地政府作为组织编制主体。
全区和各镇(街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土地方面的规划(研究),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相关单位协同参与(其中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在地政府作为联合编制主体)。
全区和特定区域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由区发展改革委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同参与。(其中特定区域,其所在地政府或区属公司作为联合编制主体)
全区性和区域性的产业发展专业规划(研究)由产业推进部门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同参与。详细规划层面的产业发展专业规划(研究)由区属公司或所在地政府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同参与。
全区性和区域性的城市建设及社会事业等专业系统规划(研究)(包括道路交通、绿化、水系、环境保护、住房保障、防灾、管线、灯光、地下空间、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等)由专业管理部门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协同参与。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建设及社会事业等专业系统规划由区属公司或所在地政府作为组织编制主体,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