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区属国有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区属国有公交企业在每年第四季度前编制次年财务预算报告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形成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八)政府开展公交事业发展相关的公交客运评优、考核等活动所需的奖励补贴,按奖励办法给予补贴。
四、预算编制及拨付程序
(一)预算编制
1.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上年公交补贴、补偿的实际情况及考虑下年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公交补贴、补偿预算,并会同区国资委进行预审后报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按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经报批后下达当年预算指标批复书。
3.预算指标下达后,在控制指标内合理使用,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审批。
(二)补贴、补偿资金的拨付程序
1.延长线路和服务时间、低票价等的补贴,按年中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
2.对区属国有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村村通”公交亏损补贴,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
3.对场站管理企业或单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考核奖励等活动的补贴,按年终考核结果执行。
4.对公交车辆更新、场站提升服务等的补贴或补偿,按年度申报,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
五、责任及监管
1.享受补贴、补偿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在获取补贴资金上弄虚作假或未按营运服务要求执行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该单位部分或全部补贴额,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要如数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补贴、补偿项目的牵头协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补贴、补偿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监督,对企业上报的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初审;区国资委会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国有公交企业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及拨付。
3.区公共交通补贴、补偿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六、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