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更新补贴标准
1.为本区域内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交车辆,按《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证件管理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及以上的,提前报废的车辆按实际提前且不超过2年的平均折旧额予以补贴。
2.企业为本区域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运营车辆,年度内更新车辆超过30辆或购车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该企业实际购车金额给予一次性一年期国家基准利率50%贴息。
3.对无障碍设施等特种公交车辆(含出租车),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二)延长公交线路和服务时间补贴标准
调整线路走向、延长服务时间的线路补贴,由相关部门合理核定单公里营运成本,并根据单公里营运成本与企业签订补贴协议给予补贴。
(三)“村村通”公交线路的补贴标准
在经营权期限内的“村村通”公交线路的补贴原则上按前一期线路经营权内的补贴标准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出具的成本依据等资料,在和企业进行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与企业签订补贴协议给予补贴。如线路经营权有调整的,线路补贴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交场站补贴、补偿标准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站点等设施,由行业管理部门按照《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场站管理企业或单位,对企业或单位用于场站、站点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的费用缺额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
2.为执行政府指令性的任务,公交场站由此而增加各类使用功能、延长营业时间等发生的费用,政府按企业实际成本支出经审核后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
(五)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的日常运行、维护等经费,按实际成本支出经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
(六)票价补贴标准
政府为降低市民出行成本而实行的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车、换乘优惠等各项措施而造成企业营收降低的,按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对实行低票价政策的线路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合理的补贴标准,并与企业签订补贴协议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