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在第一时间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调解时限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调委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调解职责
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调解标的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医调委应经区医调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以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区医调办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经费保障
(一)调解不收费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二)医调办经费
区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三)医调委经费
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和纸张等),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四)调解经费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医患纠纷的难易程度,分别按照每件500、800、1000元给予补贴),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