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部门协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建立青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下称区医调办),区医调办设在区司法局。区医调办作为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和办法;
3.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4.组织、指导、督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6. 接受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申请;
7.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8.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9.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部门
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偿付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