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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青浦分局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进一步监督落实“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模式。2012年,本区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总量与2011年基本持平,适当调整部分零售商店,方便居民就近购买,减少安全风险。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严格审核发证,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糖果、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同时,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的要求,督促这些商店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分别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两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50米,并与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交通枢纽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零售单位不得与旧式里弄、棚户区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附属商业网点或设置在毗邻建筑物内时,应与居住建筑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减少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且只能在春节期间临时销售。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统一布点,实行统一销售,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烟花爆竹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2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虹桥交通枢纽站地区、化学工业区、大型公共绿地、易燃可燃外保温建筑周边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禁放区域。严禁在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周边50米范围内、外墙保温材料为易燃或可燃的建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及所有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12年1月22日(除夕)至1月26日(年初四)以及2月6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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