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六)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七)按协商约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委托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
(三)应邀参加调研考察、专题讲座等活动;
(四)宣传我市发展优势,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我市培养有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未经市政府同意,不以市政府顾问名义从事民事等活动;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七)不得有损害我市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由市政府办统筹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联络和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掌握顾问个人信息及履职情况,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领域制定政府顾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四)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送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对政府顾问来函认真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
(六)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到我市开展调研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并协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适时慰问政府顾问;
(八)对履职成绩突出的政府顾问,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政府顾问聘任管理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