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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查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六)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七)按协商约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委托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等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

  (三)应邀参加调研考察、专题讲座等活动;

  (四)宣传我市发展优势,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为我市培养有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五)未经市政府同意,不以市政府顾问名义从事民事等活动;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七)不得有损害我市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由市政府办统筹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联络和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的管理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掌握顾问个人信息及履职情况,建立详细的政府顾问档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分领域制定政府顾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四)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送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五)对政府顾问来函认真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及时回复;

  (六)以市政府名义邀请政府顾问到我市开展调研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并协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七)协助市政府领导适时慰问政府顾问;

  (八)对履职成绩突出的政府顾问,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政府顾问聘任管理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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