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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洛地平缓释片Ⅱ药品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洛地平缓释片Ⅱ药品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2〕128号)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非洛地平缓释片Ⅱ药品价格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生产的非洛地平缓释片(Ⅱ),质量标准为WS1-(X-009)-2010Z,2009年列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发展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 2011年5月,我局下发《关于公布克拉霉素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函〔2011〕76号),核定该产品每盒5mg*7片和5mg*14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分别 22.2元和43.3元,同时报告国家发改委,要求制定该产品最高零售价格。

  鉴于你公司增加了该产品不同规格,为不影响产品正常销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有关规定,核定你公司生产的非洛地平缓释片(Ⅱ)每盒5mg*10片和5mg*20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31.3元和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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