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校园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校园食品准入标准和条件,健全食品在配送、加工及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举措和考评制度,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律性和遵章守纪意识,让学生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与畜牧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食用农产品、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和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质量进行监管,严格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畜牧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餐具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应急处置与舆论引导工作,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校园稳定与社会稳定。
(三)落实资金投入,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营养计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营养计划”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进行动态监控,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督促供餐单位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要加强运营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相关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