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营养计划”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养计划”试点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优化人力资源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安全”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营养计划”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和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其中利州区为省级试点县区,其余县区为国家级试点县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
(二)供餐内容。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具体供餐模式由市协调小组按照省上有关要求与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三)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各试点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和具体措施,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