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强化码头、运输船舶的管理,加快改造老旧渡船,改善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条件。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气瓶)、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运用电子标签等手段提高对压力容器(气瓶)等移动式特种设备的电子监管水平,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
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完善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督促煤矿、化工等高危及重要用户整治用电安全隐患,全面开展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点检查工作。严格执行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化电力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建设施工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建设管理。全面开展对投入运行20年以上水电站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大坝,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监管工作。
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强化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源头管理,促进拖拉机上牌率、年检(审)率、驾驶员持证率全面提高。采取拖拉机和农用挂车加装灯光信号装置和粘贴农机安全反光标识等安全技术新措施,改善和提高拖拉机及机组的制动、夜间被动安全防护和灯光照明等性能。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水平。
确保城区内燃气管线安全。建立完善城区燃气管网可靠性分析信息系统,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对可能影响埋地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实施科学规划和严格审批,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二)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严格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肃查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须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须设置警示标识。对职业危害严重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须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职业病高发、频发和职业危害严重、影响面较大的作业场所安装职业危害因素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并与安监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联网,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控力度,减少对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威胁。
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工程防护装置,加强个体防护,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企业工作期间出现职业病的患者,企业须承担康复治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