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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
(鄂建[2012]20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精神,积极打造“畅通、靓丽、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决定,自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和范围
  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实行一年一评,创建范围为县以上城市(镇)建成区内符合条件的主次干道。各市、县除按照统一部署完成规定的创建数量外,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组织申报。
  二、申报步骤与程序
  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实行逐级申报制。
  1、县(市、区)城管和交管部门在开展创建活动、对城区内具备条件的道路进行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市(州)城管和交管部门提出申报;
  2、市(州)、直管市城管和交管部门对县(市、区)申报道路进行现场检查,经验收合格后,命名为市级示范路。在此基础上,挑选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道路,向省住建和交管部门申报省级示范路(见附件2)。
  三、申报日期及方式
  省级示范路申报截至日期为每年的8月30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道路的街景(户外广告)规划或设计,政府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交通管理制度的有关文件,创建计划方案,创建工作情况汇报材料(3000字以内),并附市(州)检查考核评分表、市级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命名文件、新版城区交通地图(注明道路位置)、道路全景照片及主要节点的图片资料等。申报书面材料寄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四、初审与考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于9月上旬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各地上报的示范路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凡不符合刚性标准的,实施一票否决。10月份开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组织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考核。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州)城管部门负责统一归口协调所辖区域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应征求当地交管部门的意见。
  2、完善市级示范路创建活动平台。市(州)城管部门应按照省住建厅每年的城市管理工作要点所下达的创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示范路创建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示范路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完善并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和交通管理制度,强化街景、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规划的编制与设计,确保形成规范、整洁、靓丽的街景街貌。
  3、深入实施街景容貌和交通秩序治理。各地要结合沿街建筑物立面改造,实施以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规范设置、清除沿街乱贴乱画和乱牵乱挂、加强沿街园林绿化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街景综合整治;完善交通设施,规范交通秩序,确保市容和交通秩序良好。
  4、严格创建标准和要求。示范路应当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小于1000米的主、次干道,凡是评选要素不足的道路,不列入示范路申报与考核范围。
  5、建立省级“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预备名单制度。从今年开始,拟列入下一年度省级示范路创建的道路,必须在上一年度与当年的创建项目一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申请表(见附件3)申报。
  六、复查工作
  为巩固省级示范路创建成果,各地在积极做好当年创建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对照标准,加强已创省级示范路的日常管护,全面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评估工作,并于8月29日之前将自查与整改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从2013年9月份开始,将结合当年省级示范路考核工作,对上一年度命名的省级示范路进行复查。对出现问题较多、达不到创建标准、群众投诉多的道路,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整改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道路,将实施摘牌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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