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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2〕956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开展全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督导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自查工作,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近期,要组织对临床医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废弃药品包装临时收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确保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规范到位。医疗机构自查和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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