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挥施工图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作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汇总,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实施相应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省厅将定期对上报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情况(如不良行为记录、被处罚的单位及人员等)进行汇总分析,对在检查中发现隐瞒相关信息的,省厅将依法查处,从严处罚。
(二)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省厅将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项目调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其是否错审、漏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审查行为、内部质量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严肃查处施工图审查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除按建设部第134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施工图审查机构类别或撤消对审查人员资格的认定等处罚。对不按规定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的审查机构,给予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的,省厅将撤消对其施工图审查资格的认定。
六、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
(一)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要求及工程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依规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管。项目设计单位应对本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作出判断,并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明告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审核,凡认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而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不得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要求,组织设计、勘察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文件资料。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如审查意见未落实,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省厅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依法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