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勘察单位的工程勘察纲要内容和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加强野外原始记录和原始资料的管理,保证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结论的一致性。
(二)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检查的力度、深度和频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的抽查,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以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见证。建立并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不按照标准、规范或技术规程进行勘察,编录数据时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举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对被举报的行为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建立并实施工程勘察质量定期公布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大、中型工程和地质条件复杂项目勘察原始资料的审查,对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原始资料,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的一致性。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要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告的情况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情况定期进行质量排名,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五)认真落实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据有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的要求,认真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须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和土工试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勘察单位应建立现场作业和土工试验人员的培训档案。
(六)强化基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坑工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应严格遵循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的程序。凡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厚软弱土层分布场地挖深超过3米(含3米)、以及其它设有地下水的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基坑工程,必须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委员会审查论证制度。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可报送湖北省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设计审查论证。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基坑工程的设计业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基坑工程设计审查论证意见,作为发放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意见报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