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10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