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1日废止。
附件
天津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一、工伤认定档案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5.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9.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
10.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1.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12.工伤认定前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
13.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4.事故经过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自述材料、单位证明或说明、证人证言);
15.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部门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病历、旧伤复发证明、见义勇为证明等);
16.其他。
二、工伤鉴定档案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档案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2003年底前工伤人员登记审核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
7.申请;
8.身份证明复印件;
9.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二)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档案
1.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前次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
6.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