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表等材料应归入本部门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