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死亡累计2人(含)以上的;
(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
(三)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者检测不达标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七)发生的工伤事故性质严重、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
五、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即时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满一年后再按本市浮动费率的政策进行调整。
(一)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5(含)人以上的;
(二)一次重伤10人(含)以上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费率即时调整时间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或者骗取、瞒报行为被查实之月的次季度首月起执行。
六、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也不计入全市平均工伤发生率: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八、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浮动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费率即时浮动的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