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积极促进建立统一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把建立和落实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2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实施市中心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加快推动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
1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研究探索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方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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