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加快推进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辖的全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保证药品及时供应。(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市、县(市)区政府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市编委办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全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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