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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实施处罚。对汽车生产、改装企业涉及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省的,应当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可解体货物运输车辆审批监管,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必须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服从监督检查和指挥疏导。对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认真勘测其已经行驶的公路及沿途桥梁,确认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予受理和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治超工作是关系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1.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境内普通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路面执法和对运载不可解体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对超限车辆的卸载分装规定,消除其违法行为;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车辆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违法超限车辆信息。

  2.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机构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3号)有关规定;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等违法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物运源头设立的驻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车辆、拼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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