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依法依规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1.各县(市)区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办法。各级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矿山、建材市场、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对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要给予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3.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监管力度,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车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改装车辆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要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取缔。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