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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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决策程序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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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 市政府办
市政府法制办
| 市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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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化解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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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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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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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决策跟踪反馈
和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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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
| 市政府办
| 市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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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对不当的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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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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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制度
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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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及上位法的规定,制发程序严格规范。
| 市政府法制办
| 市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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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制度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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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制发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和对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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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建立制发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后情况评估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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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区域协作机制,提高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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