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遵循法定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图,明确适用的具体依据、标准、幅度和方式,做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慎用限制人身权利的执法手段和措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重点部门、领域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安全生产、制假售假、乱占耕地水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予以细化、量化并公布,严格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贯彻《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资格审核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培训考核、执法岗位调整、执法检查等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在本级法制机构备案。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府信息的整合共享,加强政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对群众普遍关注、询问频率高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重点热点信息,要及时梳理整合并主动公开。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三)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将推进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力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范围。挖掘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有关行政机关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大专门监督力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开展层级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城乡土地房屋征收、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三)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七、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中。凡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调解。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基层自治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调解和解制度和集体审议制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三)加强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行政机关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善后工作的情况报行政复议机构。
(四)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做到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办理、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五)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落实法院的司法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努力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审查。
八、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协调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