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的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的意见》(津工商企管字〔2011〕4号)下发以来,各单位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采取各种措施办法,有效地促进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职责的履行,有力的推动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范和发展,在保证外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履职尽责防范风险等方面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为巩固已取得成果,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权限内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和处罚建议权以及根据授权(委托)具体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上级机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掌握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是否经营、股东出资、许可审批、是否年检、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建立完善台帐,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调整、确定分局和工商所的各自职责。
二、监管内容
(一)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查无下落;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悬挂和使用营业执照,执照是否过期失效,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四)投资人是否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是否在注、吊销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
(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七)是否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擅自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