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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诚信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诚信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被认定的文明诚信市场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根据《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按照《办法》已被认定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和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各类市场,均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二、依照《规定》及《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本着对社会、市场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并落实市场管理制度和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场内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在文明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一)保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要切实把好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关,与经营者签定《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合同》,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标准,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二)建立动态的入场经营者和上市商品管理档案。要按实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每个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登记、上市商品主要类别、知名品牌备案、诚信守法经营操守、参加教育培训及公益活动等信息情况,做到真实完整和“痕迹化”管理。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市场管理有关制度。引导场内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查验责任,对场内商品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清退违禁品和质量不合格商品,检查和清退记录完整,场内不销售违禁品和质量不合格商品。

  (四)严格履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场内经营者信用情况及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建立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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