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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服务信息,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一、不经销或使用假冒伪劣等商品。
  十二、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十三、不骗取消费者预付款、欺诈消费者。
  十四、不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不强迫消费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条件,不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服务。
  十五、认真处理消费争议,做到消费争议不出门店。
  十六、认真履行上述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违者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教育和处罚。

  附件4
  预付卡经营保证书

  为规范预付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保证如下:
  一、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守法经营。
  二、保证兑现服务承诺,履行责任和义务。
  三、保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合格商品和服务。
  四、保证建立预付卡发放台帐,认真记录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办卡日期、卡号或服务编号、预收金额、服务总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实际消费的次数、日期等内容。
  五、保证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公示发放预付卡的种类和金额,服务项目及相关承诺,连锁、加盟等特许经营资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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