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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附件3
  预付卡经营承诺指引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履行服务承诺,促进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指导预付卡经营者向社会做出经营自律承诺指引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守法经营。
  二、买卖公平,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三、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与消费者签订预付消费合同,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示预付卡服务单据或发票。
  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发放预付卡的种类、金额、服务项目及相关承诺,连锁、加盟等特许经营资质等信息。
  六、建立预付卡发放台帐,逐次记录消费者消费的次数、日期等信息,实行公开透明消费,结账时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预付卡消费明细记录自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保留二年。
  七、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者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服务时间不包括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的,提前向消费者明示。
  八、出现停业、变更经营地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等情形的,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公告等有效形式告知消费者。
  九、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的,予以真实、完整、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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