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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预付卡消费中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销售或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在“一会两站”、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在媒体发布消费提示、曝光典型案例,提示预付卡消费风险和依法维权途径,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第十七条 扎实推进12315“五进”。深入预付卡经营单位,重点培养,创造条件,扶持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或将其发展为直通互动企业,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畅通工商机关“12315”维权热线。认真受理、依法办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及时解决预付卡消费争议,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要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保留执法痕迹。

  第十九条 建立预付卡消费维权状况报告机制。定期将本辖区发放预付卡数量多、预收金额大等可能引起群访群诉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超前介入,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可能带来的监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部门间配合联动。主动与政府维稳、商务、人民银行、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究,共同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预付卡经营自律公约、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指导本行业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规范发放预付卡,引导协会会员依法从事预付卡经营活动;鼓励开展行业诚信守法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XX辖区预付卡发放单位名册

  2.XX单位预付卡发放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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