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督促经营者与工商部门签订《预付卡经营保证书》。保证诚信守法经营,兑现服务承诺,履行责任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网格化巡查。网格责任人要加大对预付卡发放单位的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记录。分局、工商所、网格责任区要分别建立并完善本管辖区域预付卡发放单位名册,详细、准确记录经营者名称、负责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负责人电话、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成立日期、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发卡数量、收取预付金额、拥有会员人数、租房到期日期等内容,切实做到预付卡经营底数清、状况明,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或指导意见。督促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预付消费合同,明确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确定监管重点。加强对美容美发、餐饮、洗染、健身、洗车等重点行业及相关重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会员规模较大、房租即将到期、外来人员经营等重点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连锁或加盟总店或总部的重点管理,指导规范经营,提高自律水平,并督促其与连锁店或加盟店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对连锁店或加盟店的管理和控制,从源头上规范预付卡经营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设立侵权经营者黑名单。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对预付卡经营者实行分级管理,并在软件系统中重点标注;对携款隐匿、恶意侵权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侵权经营者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并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予以提示警示,在其办理工商业务时,实施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 对列入侵权黑名单的企业不予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称号,已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行政指导。通过告诫、规劝、约谈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行政指导,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履行服务承诺,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