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管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行为,促进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工商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预付卡是指由经营者以预收款形式自行发放的,能够兑付商品或服务的记名式有价凭证。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经营者是指通过记名发放预付卡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指导推动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规范、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整体推进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督促经营者建立预付卡发放台帐。认真记录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办卡日期、卡号或服务编号、预收金额、服务总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实际消费的次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督促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发放预付卡的种类和金额,服务项目及相关承诺,连锁、加盟等特许经营资质等信息。暂时停业、变更经营地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等,必须提前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有效形式告知消费者,妥善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