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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锦州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以及园林用地、公路和铁路两侧绿化带。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畜牧、财政、农业、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相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林地边界四至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并在主要进山入林路口或重要部位设立永久性标志、标牌,注明禁牧边界四至范围、管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封山禁牧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当地集中放牧点,采取轮封的方式,以解决因经济困难的养殖户难以进行舍饲圈养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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