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十条 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原则上州长、副州长不参加商务洽谈、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确有需要,应由会议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各部门正县级负责人出国(境),由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州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逐案报批。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国(境),由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经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七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副厅(局)长级以上领导来黔东南,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省内各市(州、地)副地级以上领导来黔东南,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主动做好接待工作。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东南,确需州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台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黔东南,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