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州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其他地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八)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检查组,州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审计和监察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九)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州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三条 对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州长、副州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州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州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州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五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和办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