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州政府法制办作为专门席位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自治州单行条例草案、审议州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
第四十一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州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州政府法制办作为专门席位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其他事项。州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州长、副州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协调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州长确定,或者由州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确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参加和列席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