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和维修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照明不论谁投资,均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照明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