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生育的;
㈢ 履行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因管理责任不到位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乡镇(街道、管理处、工业园)及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对其实行“一票否决”,执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类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党委、政府、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易地易岗重用任职,不得晋职晋级,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对其党委、政府、单位的主要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六条 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乡镇(街道、管理处、工业园)及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作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时,主要领导已调离原岗位不足一年的,予以跟踪否决;已晋职晋级的,须降至原职级;已获得先进和荣誉称号的,撤销其先进和荣誉称号。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题突出但还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乡镇(街道、管理处、工业园),由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提出警示或进行重点管理,并限期一年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中发现“一票否决”情形的,亦可即时实施。
第九条 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工业园)及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两办发文,同时抄送纪检、组织部门。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作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及时通知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否决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一票否决”制度不落实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