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办字[2012]6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赣办字[2009]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㈠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㈡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工业园);
㈢ 市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乡镇(街道、管理处、工业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生育的,或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举报案件查实后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的;
㈡ 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或出生政策符合率较低且多孩出生率较高的;
㈢ 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且治理不力的;
㈣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严重违规的,或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征收率过低的;
㈤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㈥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辖区内发生影响重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
㈦ 在省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因问题突出被省列为“警示”且整改不力的。
第四条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㈠ 本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中有违法生育的,或对违法生育的举报案件查实后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