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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做好水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五)加强水利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各区县要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水利部门预算编制,突出重点,有理有据,合理规定支出范围,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预算资金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求。
  (六)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各区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提前做好水利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七)继续推进水利资金整合。各区县要科学编制各类水利规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归并和整合,实行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要把整合统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为当前水利资金整合的重点,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八)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规范审批程序,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差额推荐、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遴选水利项目,保证遴选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各区县在水利项目资金申报时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由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各区县要严格履行申报项目时提出的地方配套承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承诺配套不到位的,应当限期落实承诺资金;拒不落实的,采取扣减以后年度资金规模等方式进行追责。

  (九)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区县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施工进度和支付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强化采购监督,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依据现行规程规范,严格实施监理程序。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积极推行预算审查制和决算评审制。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加强现场巡查、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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