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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财农〔2012〕36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2〕4号)和天津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实现水利资金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

  (二)突出监管重点。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水利资金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对资金规模大、涉及范围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各项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江河治理、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海堤建设、防汛抗旱和10项农村水利专项工程等中央和我市重大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三)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各区县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水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出台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推进水利资金绩效评价。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水利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不断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突出抓好对重大水利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水利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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