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锡卫基妇〔2010〕3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医改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面均等化,确保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尚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不分机构举办性质,必须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完成非基本药物的清理工作并停止使用非基本药物,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八统一”的要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自行与药物配供企业建立药品购销关系,使用的基本药物一律由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并按省定中标采购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