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对于拒绝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将其感染状况直接告之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并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凤阳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其他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控制疫情的传播扩散。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不断总结我市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各地要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所在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要加强全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医务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一线防治工作人员的各类津贴补助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基层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安排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国际、国家和省级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