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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汕尾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符合汕尾实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逐步将全市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各县(市、区)的具体细则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按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自行确定。

  (三)实行分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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