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等有关手续时须缴纳的税费,享受国家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须缴纳的税费在企业上市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市后由受益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
4. 已进入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时可先行受理。
5.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对之前企业经营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6. 拟上市企业改制后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改制完成前一年度所缴税款为基数,每年新增的税款,地方分成部分的8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科技发展资金。
7. 对拟上市企业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8. 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提供相关凭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内外买“壳”上市的,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加强协调,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1. 支持和引导拟上市企业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利用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对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资金,优化企业股本结构。
2. 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便利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3. 加强与证监、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和机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市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对我市上市工作的指导,联络、协调券商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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